2016年内蒙古心理咨询师统一考试鉴定实施方案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6年统一鉴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 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6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全区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1、考生报名时间:3月1日-4月7日, 9月1日-10月8日。
2、报名培训机构上报报名数据时间:4月7日-4月12日, 10月8日-10月13日。
3、盟(市)鉴定中心上报报名数据时间:4月12日-4月14日, 10月13日-10月15日。
(二)试卷申订
各盟(市)鉴定中心须认真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于鉴定前25个工作日报自治区鉴定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三)鉴定时间
2016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施“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5月21、22日, 11月19、20日。
二、报名管理
(一)申报条件
各盟(市)鉴定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职鉴字〔2016〕2号)。
(二)报名要求
1、考生报名时需提交《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1.5寸白色背景近照2张及同版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 20KB以下)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参加二级及以上级别的,须按照论文撰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或专业成果(一式三份)。
2、各级鉴定中心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对各报名培训机构录入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回各报名培训机构。各报名培训机构打印符合申报条件考生的“报名花名册”,进行考生信息核对与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各级鉴定中心存档。同时,各盟(市)鉴定中心要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上传带有考生电子照片的报名信息至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三、鉴定方式
(一)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三级以下(含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参加一次补考。
(二) 二级以上(含二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项成绩均达到60分为合格。单科或双科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参加一次补考。
(三)综合评审工作由各级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参照《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四)鉴定合格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鉴定收费
各地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五、工作要求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严格规范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考务管理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监控等措施;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统一鉴定工作顺利实施。